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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治区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20160471号提案的答复(桂建函〔2016〕625号)

2016-08-01 19:43:52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收藏

   

魏孝栋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做好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的建议,由自治区政协办公厅交由我厅主办,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地税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和自治区国税局协办。经我厅商相关厅局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的建议已经落实。

一、我区房地产市场去库存工作现状

2015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推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我厅高度重视,主动作为,把化解房地产库存作为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今年25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厅印发了《关于支持农民工等新市民购房需求认真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通知》(桂建电〔20167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了支持农民工等新市民进城购房去库存四个方面的9条措施。随后,我厅连续印发相关配套文件,确保政策落地。与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出台了《关于做好新市民购房财政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桂财综〔201615号),明确了补助资金筹集渠道和工作流程;下发了《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房源信息平台做好支持农民工等新市民购房工作的通知》(桂建保〔201614号),明确了房源信息平台搭建的要求;起草了《广西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调剂办法(试行)》。

二、对具体建议的办理情况

(一)关于“住宅去库存措施”问题。

关于研究制定和落实鼓励、吸引外来人口的政策问题。我厅下发的《通知》提出了农民工等新市民购买144平方米以下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享受1万元补助、加快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进一步用足用好住房公积金和鼓励房地产开发商积极让利等四个方面的9条措施,并要求全区各市出台实施细则,抓好政策落地。目前,我区各市均已出台支持农民工等新市民进城购房去库存的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对购房者户籍迁移、子女就学等方面进行了规定,鼓励和吸引外来人口购房落户。

关于通过货币化安置去库存问题。自2014年开始,我区整合利用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以及市县自筹资金实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2015年,我厅加大各地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支持力度,连续印发相关文件指导各地开展工作;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贷款使用指导意见的通知》,明确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支持的范围,鼓励各地棚户区改造采取以购代建方式安置,要求各地进一步细化货币补偿方案;此外,还印发了《关于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意见》,再次明确货币化安置形式、规范运作方式、统计指标及口径,拓宽税收、信贷资金等优惠政策支持,同时将货币化安置任务分解到各市。2016年,我区将继续加大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力争完成8万套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目标。

关于出台购房优惠政策,降低购房门槛问题。一是积极出台文件,降低购房门槛,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通知》从购房补贴、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房公积金以及财税优惠政策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为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稳定房地产市场提供力度大、范围广、针对性强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同时,我厅与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新市民购房财政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桂财综〔201615号),指导市县规范补贴审核流程,确保及时发放补贴资金,推动补贴政策落地。二是首次购房商业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实行差别化政策。今年,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组织召开的广西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工作会议提出,对首次购房商业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实行差别化政策,进一步降低贷款门槛,促进房地产销售。同时,努力提高住房金融服务水平,加大信贷指导,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住房消费支持力度,提高贷款审批速度,鼓励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切实降低居民住房贷款成本,不断完善住房金融服务。

关于控制土地投放,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彻底停止单位集资房、福利房的土地审批出让,引导职工购买商品房问题。今年以来,我区继续加强全区房地产供地计划管理,对房地产库存压力过大的城市相应减少以至停止商品住宅供地,对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继续实行应保尽保。同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规定,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经依法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依据国家现行政策,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实行应保尽保。

(二)关于商铺去库存问题。

关于降低银行按揭首付问题。《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规定,严格商业用房购房贷款管理,商业用房购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期限不得超过10年,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利率的1.1。目前,我区商业用房首付比例尚未调整,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合理确定首付比例和利率水平,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关于调整现行税收政策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合理确定成本对象后,在企业所得税核算中,对于同一成本对象,成本核算、适用税率相同,不存在商业部分税负过高,而住宅亏损又不能分摊商业的税负的问题。

关于完善电商工商管理及税收等相关法律法规问题。根据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凡是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该纳税的企业和个人,都是征税对象。电商只是交易方式的改变,无论网上销售货物,还是提供劳务,都与线下传统交易适用相同的税法规定,并没有免税待遇。但在对电商税收的征管过程中,确实存在网络交易的虚拟性、纳税主体难以确定、交易过程难以管控等问题,一方面需要在国家层面上完善立法,通过健全税收法律法规提供制度保障;另一方面需要税务部门加强税收监控、加大税法宣传等方式推动对电商的税收征管。

(三)关于地下车位去库存问题。

关于研究出台以车位作为购车条件相关政策问题。目前国家尚未对以车位作为购车条件作出相关规定,对是否购车和购买车位,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以及由市场竞争机制自行调节的事项,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由市场决定。同时,汽车产业对于上下游产业,特别是对各工业部门带动能力明显,汽车消费对工业部门去库存和去产能具有积极推动作用,以车位作为购车条件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对汽车消费产生影响。我区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探究鼓励消费者购房和购买车位相关政策,解决停车难和车位库存问题。

关于地下人防车位应给予办理产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鉴于目前国家法律法规未对非国家投资主体建设的人防工程所有权作出明确规定,且人防车库产权问题涉及人防办、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我厅将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提案建议,争取相关政策支持。

(四)关于写字楼去库存问题。

关于严格限制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批地盖办公用房,并引导购买写字楼问题。根据《全区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桂办发〔201319号)的有关规定,从2013715日起,全区各级党政机关5年内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自该通知下发之日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未再受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用地审批。同时,通过对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清理发现,超标情况普遍存在,个别单位办公用房不足问题是通过调剂超标办公用房解决。此外,开发商建设的写字楼受设计条件和功能的限制,与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要求仍有一定差距,因此,现阶段不宜出台行政事业单位购买写字楼作为办公用房的政策。

关于加快五象新区等写字楼集中区域市政设施建设问题。2015年,南宁市印发了《中共南宁市委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五象新区开发建设的决定》(南发〔20152号),对五象新区的开发建设,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随着五象新区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不断完善,人居环境不断优化,将会对促进消费者购房起到积极作用。

关于帮助因资金问题停滞建设的写字楼问题。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自治区的部署,今年以来,我厅连续开展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交房专项排查、房地产烂尾项目摸底排查等专项风险排查工作,对市场中存在项目停建、逾期交房、烂尾等风险情况进行摸底调查,规范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协调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中遇到的困难,要求各市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对存在风险的项目要尽快研究对策,妥善处置,维护购房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在下一步工作,我们将进一步贯彻落实好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完善房地产去库存相关政策措施并确保各地政策落地,不断扩大有效住房需求,支持自住和改善型住房需求,加大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依法组织税收收入,建立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有效化解房地产库存,保持市场平稳健康,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衷心感谢您对我区房地产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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